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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虎潭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11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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