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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0〕31号)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办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企业单笔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呆账核销,应在核销后7个工作日内报我办备案。报备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借款申请书)、追偿情况、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二、金融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我办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即《---年度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已拷发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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