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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1]19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和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食协〔2009〕1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自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国家将对各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省卫生厅等六厅局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195号),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1)49号近期将组成联合检査评估组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进行检査评估。现将检查评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检查评估组成员组成
  联合检查评估组由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藏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组成,分三个检查评估小组,分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各地进行检查评估(联合检查评估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检查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检查评估时间:201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检查评估具体工作及时间由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
  三、检査评估的对象及原则
  检査评估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考虑玉树地区目前灾后重建工作任务繁重,对玉树不做检査评估。检查评估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四、检査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食协〔2009〕1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1〕49号)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总结两年开展的工作情况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好方法、好经验,突出亮点,积极做好检査评估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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