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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燃气汽车改装行业,认真落实燃气汽车改装质量责任
  (一)燃气汽车改装企业条件
  1.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类汽车维修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专项许可)后,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及燃气专用装置的改装工作。燃气汽车改装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时,其持有的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一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专项许可证同时失效。
  2. 燃气汽车改装企业应具备经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满足改装生产需要的厂房、场地、资金及改装、检測设备;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具有相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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