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1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拟定的《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9]142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0〕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核准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国家颁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优势产业0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文件确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中由地方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核准制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的地方核准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须报国家核准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因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2004年22号令)执行。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类外商投资地方核准制项目,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核准,并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