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1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拟定的《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9〕142和《贵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0〕22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是经靑海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青海省工业和位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你核准机关)。
  第三条 省级核准制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是指围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相关文件确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中,由地方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以及青海省政府确定实行核准制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省级核准制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州、地、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部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可直接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省级核准制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必须报国家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改2004年19号令)执行。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规定编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