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1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拟定的《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年八月十三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项目管理权限,理顺项目备案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9〕142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10〕22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备案管理机关;各州、地、市及政府授权的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该地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均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报送对口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章 项目备案条件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登记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