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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近年来,我市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安部门开展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和卫生部门开展的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项目,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管理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病人。
  三、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和处置工作。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本地、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残联参加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做好预防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联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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