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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后退红线等规划条件和建筑体量方案(含建筑长、宽、高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为将贺州市建设有贺州特色的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华南生态旅游名城,规划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绿地率不得低于:新区建设项目33%,旧城改造项目28%,工业区项目25%;

  2.停车位不得低于:商业建设项目按照规范执行,新区建设项目按住宅户数1:1配备,旧城改造项目按住宅户数1:0.7配备;

  3.建筑红线后退:按规定的建筑后退为基础,每加高一层,建筑后退增加0.5米;

  4.在规划区范围有石山的,在山体起伏点起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在山体起伏点起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容积率指标。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严格审查容积率指标,并对各环节审批结果公示;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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