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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广东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申请、分配、管理,应当遵循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以及企事业单位吸纳的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仍按《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群体的过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六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起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负总责,协调住建、国土、规划、发改、民政、财政、物价、地税、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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