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自行招标1次核准备案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时,组织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接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市集中交易机构进行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范围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对投标人资质、能力、财务和信誉等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或者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或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应当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推行使用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并对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四)评标、定标办法;
  (五)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六)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施工招标);
  (七)图纸;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
  (九)投标文件格式;
  (十)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等。
  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合理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