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科目指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行政部门编制,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总学分(学时)的三分之一。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专业科目指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编制。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后学历教育、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开展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学时)制,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不少于40学分(72学时)。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学时)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地区级学术会议的,每天以5学分(10学时)计算;参加地区以下级别学术会议的,每天以3学分(6学时)计算。
(二)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每天以4学分(8学时)计算。
(三)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的,每天以3学分(6学时)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完成其相应聘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含同等档次奖项)的获得者或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专著、译著,或合著撰稿3万字以上的;
3.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教育,获得相应学历或学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