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岗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有权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起申诉或仲裁;
(三)有权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学时);
(三)服从所在单位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制度规定;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并通过相关考试考核;
(五)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并认真履行岗位服务职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当享受的权利;
(三)如实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保障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在国内外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或半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所在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三章 内容方式与学分学时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结合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确定教育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