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4月26日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根据《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继续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示范,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