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一)受理及初审。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后,委托项目审查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审查单位按照《广西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对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的报件、设计内容和基本指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下一步审查工作;初审不合格的,退回原送审单位。

  (二)内业审查。项目审查单位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土地、农业、水利、道路及造价等方面3-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内业审查意见。

  (三)现场核查。项目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外业核查意见。

  (四)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审查单位根据内业审查和外业核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修改。

  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项目审查单位复核无异议的,提请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会审。

  (五)会议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集中会审。

  对通过会审的项目规划设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第九条 参加审查人员应根据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参加审查人员与项目业主或为项目设计成果编制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审查应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过程中有违反审查程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7月26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项目预算评审办法》(桂国土资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