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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方式包括内业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评审。

  第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程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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