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6家企业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
为适应寿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出单的管理模式和集中打印发票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寿险公司企业冠名发票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票样见附件)。
寿险公司企业冠名发票的联次、代码、成品规格
发票种类
| 冠名企业名称
| 联次
| 代 码
| 成品规格(mm)
|
平推式机打发票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
| 26500**319**
| 210×297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26500**320**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3
| 26500**321**
| 241×177.8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
| 26500**322**
| 210×297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3
| 26500**323**
| 241*177.8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
| 26500**324**
| 210×297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3
| 26500**325**
| 241*177.8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
| 26500**326**
| 210×297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3
| 26500**327**
| 241×1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