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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1〕86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9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2010年度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是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汇算清缴工作通知等文件中都强调,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工作,有利于发现和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各地要把2010年度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作为组织收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门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政、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好于较往年。

  二、重点抽查范围和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福州、厦门局各抽查6户,其他设区市局各抽查3户,主要检查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归集范围是否正确等内容(填报附表1)。

  (二)涉及企业重组的所有企业。主要检查是否按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60号、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重点检查面不低于该类行业企业的15%,主要检查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资产损失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填报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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