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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1)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县政府交办的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五) 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建设;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七)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投标。

  (八)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制度;参与县内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拟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 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依法对建筑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

  (十一)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岗、村镇建设岗、住房保障岗、城市建设岗、建筑管理岗6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有关报告、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的起草、审核等综合性文秘事务;负责会议组织、信访、统计、工作督办、机要保密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人事、财务、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拟订建设法规实施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拟草、审议、送审和报批;负责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各项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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