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安〔2011〕85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市建设和交通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每月公开考核结果,上报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带班交接记录;
2、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5、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