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13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
企沙、光坡、公车、防城、那良、大录、那梭、扶隆、峒中、华石、江山、滩营、茅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企沙、光坡、公车、江山、茅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加挂海洋管理所牌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土、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海洋、测绘违法案件;贯彻国土资源基本国策,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内土地、海洋与矿产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海洋)与矿产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人员编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人员编制。
⒈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⒉市国土资源局防城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⒊市国土资源局江山旅游度假区分局机关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编制。
防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企沙、光坡、公车、那良、那梭、茅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各4名,大录、扶隆、滩营、峒中、江山、华石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各3名。
六、其他事项
(一)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当地党委协助管理。
(二)港口区分局、防城区分局和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及企沙等13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编制分别由港口区和防城区管理。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使用本机关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