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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矿产管理和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和探矿权市场;监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市规划矿区,编制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调处重大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参与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法监察科。

  组织开展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处有关工作。

  (八)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承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的职称管理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一)设3个分局。

  港口区分局、防城区分局、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分局,加挂海洋分局牌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海洋、矿产、测绘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协助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采矿权、探矿权、海域使用报批材料的组织和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协助市局查处违法用地、采矿案件;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调查,地籍、矿权、地质灾害调查,土地、矿产统计工作,做好有关矿产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含变更调查)具体工作和土地登记发证的申报材料组织和相关事务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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