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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海洋、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政策措施;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和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地籍测绘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根据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年检工作;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管理测绘信息数据的责任。管理全市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汇交、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和测量标志的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十六)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七)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市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八)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助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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