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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1〕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建立一支与我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区每个行政村都要有1所政府出资筹建的村卫生室,每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执业,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让农村居民基本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建立和健全乡村医生保障制度。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

  乡村医生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值班、出诊、巡诊等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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