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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新版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63号)要求,决定对全市民办学校开展换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换发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原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持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含已注销单位),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

  二、换证工作程序

  (一)材料准备阶段

  1、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以下内容,对学校审批设立以来特别是近3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形成办学情况总结材料。

  (1)遵守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按批准类别、专业、层次开展培训以及招生情况。重点是有无超类别、层次、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校的办学行为;是否按规定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办学场地情况。学校办学(培训)场地面积是否达标;有无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4)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办学活动;有无未经备案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情况。有无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有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行为。

  (6)学校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学校管理活动。

  (7)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会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劳动用工情况。是否与在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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