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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提议涉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提议发起人应将提议及相关资料同时送交居(村)民委员会。
  十、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和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1、会议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等,本条下同)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通知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2、核实业主身份。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业主委员会对与会的业主核实业主身份后予以登记,非业主参加的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在确认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法定条件后,方可宣布大会召开。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到场指导监督。
  3、现场投票。业主委员会宣布会议表决的内容,提名发票、点票、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名单并征得与会人员多数同意。工作人员现场发放选票后,领票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对选票签收。业主按要求填写后投入票箱。票箱应当当场检验后加贴封条。
  4、开票宣布表决结果。工作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宣布表决结果。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当场核实。
  5、会议记录和决定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表决结果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1、会议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监督开票,听取其意见、建议。
  2、确定会议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发放、回收、计票、唱票、监票及其他会议工作人员名单(与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表决票送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应当在投票日期7日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送达全体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4、表决票回收和统计。业主委员会及会议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对表决票进行回收、封存。投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到场指导监督。
  5、会议记录和决定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表决结果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业主对表决结果存在疑问,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对表决票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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