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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面积、人数双过半”)。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面积、人数双过半同意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面积、人数得票数不同时,以人数票排名在前的当选;面积、人数得票数均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面积、人数双过半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及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备案。
  八、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后的7日内,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九、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针对住宅小区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有明确发起人;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并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3、提议事项明确、事实理由清楚,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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