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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1〕3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居民委员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现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6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组建的启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十三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三、业主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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