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提醒函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优惠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