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综合类(2份) |
1 |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04年8月2日 | 粤地税发[2004]221号 | 三、(二)“申请拆本使用发票”、(三)“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四)“申请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失效;四、“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失效;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失效。 |
2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2006年5月23日 | 粤地税发[2006]121号 |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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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类(5份) |
3 |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月8日 | 粤税发 [1994]13号 | 有关营业税规定(四、营业税起征点问题(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800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五、娱乐业适用税率问题 :娱乐业税率在省政府未明确之前,暂按10%税率征收)废止。 |
4 | 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1996年1月3日 | 粤地税发〔1996〕004号 | 第二条规定废止。 |
5 |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1997年3月25日 | 粤地税发[1997]74号 | 本文中“证券公司为股民买卖股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应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对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的手续费)不得从证券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废止。 |
6 | 关于明确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范围的通知 | 1998年3月16日 | 粤地税发[1998]52号 | 第一条规定“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仅指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的娱乐场所,和经营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的游艺、游乐活动场所”废止。 |
7 | 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 2003年4月18日 | 粤地税发[2003]82号 | 第一条废止。 |
企业所得税类(2份) |
8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 2009年1月16日 | 粤地税函[2009]51号 | 附件1的表十二、表十三废止、附件2的附表十二《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的填报说明废止、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废止 |
9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1月29日 | 粤地税函[2010]48号 | 第四点废止 |
地方税类(8份) |
10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 1987年5月25日 | (87)粤税三字第051号 | 第一条废止 |
11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1989年5月8日 | (89)粤税三字第026号 | 第二、五、七条废止,第八条“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废止 |
12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89年6月2日 | (89)粤税三字第035号 | 第一、五、六、九、十一条废止 |
13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89年10月12日 | (89)粤税三字第066号 | 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
14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1989年11月30日 | (89)粤税三字第090号 | 第二条废止 |
15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1990年1月25日 | 粤税发[1990]67号 | 省局补充意见废止 |
1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11月15日 | 粤地税函[2004]661号 | 第二条“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 |
17 |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11月23日 | 粤地税发[2004]332号 | 第二条“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废止 |
征管稽查类(11份) |
1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96年3月29日 | 粤地税发[1996]第79号 | 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关于发票管理问题”废止。 |
19 |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8年1月16日 | 粤地税发[1998]第11号 | 第二条废止。 |
20 | 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书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月19日 | 粤地税发[2001]第25号 | 第一、三、四、五条废止。 |
21 | 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 2001年11月1日 | 粤地税函〔2001〕539号 | 第二、三、四条废止。 |
22 | 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月30日 | 粤地税函[2003]70号 | 第三、第五、第六、第七条废止。 |
23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8月29日 | 粤地税发[2003]243号 | 第十三条废止。 |
2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4年6月27日 | 粤地税发[2004]182号 | 第一、第二、第三条废止。 |
2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2004年11月19日 | 粤地税函[2004]671号 | 第一、二、三、五、六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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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 | 2005年6月8日 | 粤地税函[2005]102号 | 第一条废止。 |
2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6年5月15日 | 粤地税发[2006]113号 | 第一条废止。 |
2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 2006年6月5日 | 粤地税发[2006]140号 | 第一点第二款的第3、4、5句:“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结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