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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10]164号)


横琴新区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必须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结合《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规定,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跟踪管理,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二、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修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报备预征率从不低于1%调整为不得低于2%。各在售房地产项目必须重新报送预征率备案表。各局应对报备资料加强审核,不能“一刀切”确定预征率为2%,对别墅和销售价格明显较高的楼盘应重点审核。
  三、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对房地产项目既含普通住宅,又含其他类型商品房的,从高核定。凡以前制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核定征收率,以本规定为准。
  各局要坚决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严格确定核定征收项目,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同时做好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备案备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局应严格依照总局和省局的清算规定,积极推进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合理有序地安排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工作,并将清算情况按季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上报市局税政科。
  五、各局、各单位应统一认识,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辅导和清算业务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时清算和申报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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