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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七、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安排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八、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的;

  (二)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有以上第(一)、(二)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发生第(一)、(二)项情形的下月起到处分期结束,绩效工资依据处分类型按本通知第八条扣发;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绩效工资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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