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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8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及以上

累计满5天不足10天

90%

95%

100%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

85%

90%

95%

累计满15天及以上

80%

85%

90%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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