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自贡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号),设立自贡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贡市卫生局挂自贡市中医药管理局(简称市中医药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增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对药品、医用器械自行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加强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实施意见及有关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对药品、医用器械自行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