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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3.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职责。

  5.加强辐射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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