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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以及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2011年例行督察意见,现就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理通知如下:

  我市沿海滩涂资源相对丰富,长期以来通过围填海造地等途径,拓展了发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土资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占用沿海滩涂等海域的,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围填海造地计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建设用海审批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出让等供地手续,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海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与农业用围填海造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例行督察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手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海换发证管理,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有机结合。对2009年底前未办理建设用海审批手续的,应按要求办理或完善相关建设用海审批手续;对2010年后未纳入建设用海计划,直接办理供地手续的,要抓紧向相关主管部门补办建设用海审批手续,争取追加建设用海计划指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经依法办理建设用海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换发或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对仍未纳入建设用海管理范畴,未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海审批手续的,其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无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批准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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