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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现代物流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起草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审阅后,负责计划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专家委员项目(课题)管理和成果的利用与转化工作;
  (四)协调成员单位与专家委员之间的联络;
  (五)负责专家委员的信息发布和津贴发放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实行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要明确与专家委员日常联系的具体处室,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专家委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为专家委员提供有关情况及工作资料,对专家委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报告,并进行情况跟踪。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由现代物流业及相关专业或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专家、学者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郑州市的现代物流业建设和发展作贡献,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遵章守法;
  (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业绩突出,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
  (三)熟悉对外开放、国内外物流业和对外物流业合作业务,影响和带动能力强,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正常参与各项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聘任,根据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方面因素,由单位或专家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衡、协商后,并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以市政府名义下文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聘期为二年,专家委员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调整。
  第十条 专家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聘;专家委员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解聘;专家委员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视为自行解聘。

第四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工作制度,每年度召开一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报告,研讨有关现代物流业宏观政策和现代物流业领域的重大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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