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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99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稳定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要求,决定对本市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涉及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收费,要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相关措施:

  (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要认真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三)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一律予以取消。

  (四)依托行政管理职能搭车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

  (五)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六)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8月26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6日前)。各区县价格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费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涉及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各项收费情况,并填写《涉及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费清理情况表》,对未纳入《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也要如实填写,于9月底前将《涉及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费清理情况表》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清理规范阶段(9月20日前)。各区县价格部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贸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收费的具体意见。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费,向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提出清理意见。各区县清理整顿后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促进农副产品流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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