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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经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合同标的额低于5000元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合同的审查、订立、履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过程。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签订的合同;
  (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
  (三)建立政府合同档案,保管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乡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政府和所属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本级政府及所属村组签订的合同;
  (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建立政府或部门合同档案,保管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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