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县畜牧兽医局负责)。
加大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和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同时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切实防止喂食瘦肉精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开展注水肉整治(县经贸易局、工商局负责)。
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对猪(牛、羊)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如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县经贸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负责)。
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乡私宰“钉子户”,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严惩从事私屠滥宰的不法分子。
(五)开展定点屠宰企业规范清理(县经贸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的要求,根据《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督促县定点屠宰场严格依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改进屠宰经营设施设备,把市场准入关。同时,对县定点屠宰场原有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经营证照的登记、审查办法和程序进行审查。
(六)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县经贸局负责)。
强化对县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出场肉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