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县畜牧兽医局负责)。

  加大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和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同时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切实防止喂食瘦肉精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开展注水肉整治(县经贸易局、工商局负责)。

  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对猪(牛、羊)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如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县经贸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负责)。

  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乡私宰“钉子户”,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严惩从事私屠滥宰的不法分子。

  (五)开展定点屠宰企业规范清理(县经贸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督促县定点屠宰场严格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改进屠宰经营设施设备,把市场准入关。同时,对县定点屠宰场原有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经营证照的登记、审查办法和程序进行审查。

  (六)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县经贸局负责)。

  强化对县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出场肉品质量安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