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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1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区农副产品价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

  第三条 泰州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比。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六条 市区农贸市场规划系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商务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市场,新建规模居住小区均须按规划同步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对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按政府三年改造规划实施改造,政府投资改造后,其摊位费总额自改造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高。农贸市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用途。

  第八条 新设立农贸市场,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必须保留10%的自产自销摊位,其余摊位可出租给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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