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网站链接审批制度》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政府系统网站链接,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沧州市政府系统网站链接审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沧州市政府系统网站连接审批制度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防止因错链、断链、非法链接等现象而影响政府网站形象,特制定我市政府系统网站链接审批制度。
一、支持链接的网站
各级各部门的网站在醒目位置链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的门户网站,支持部门网站链接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本系统网站和专业网站。支持各级政府链接本级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网站。
二、允许链接的网站
中央政府网站、各省(市、直辖市)政府网站、国家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三、严禁链接的网站
主要是包含色情、暴力和反动内容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网站以及游戏、娱乐、广告等商业网站。
四、其它类型网站的链接
各级各部门除上述说明的网站链接外,其它性质的网站如果进行链接,必须书面请示市政府网站管理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链接,未经允许擅自链接的通报批评。
五、此制度作为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六、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此制度对所辖各部门网站链接进行审批。
lar_54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