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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市属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市属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县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服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市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确保信息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收集、编辑全县政务信息,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市属单位应当稳定并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同时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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