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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和《全区城镇既有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三)录入汇总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各县(区)分工负责排查的部门要设立排查工作联络员和计算机数据录入操作专职人员,按照一栋楼一档,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排查登记表进行统一归档,分类整理,并以县(区)为汇总单位进行计算机录入,逐级汇总上报,建立县市区三级数据库。
  (四)检查验收分析阶段(11月10日-11月30日)。排查任务完成后,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的排查工作进行自查,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区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一是排查范围内,房屋实际排查登记率达到98%以上;二是房屋测量项目和数据齐全、准确;三是排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错漏率不大于5%,拍照、资料能反映房屋整体结构及主要安全隐患特征;四是排查登记表、房屋档案、台帐三相符,保证不错不漏。
  (五)委托鉴定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按照排查统计结果,分类汇总后形成排查分析报告。划分1979年以前、1980年至1990年、1991年至2002年、2003年到2008年四个年代段,根据房屋结构形式、所处场地状况、建造年代、完好程度、可使用年限、是否列入拆迁范围等综合因素,排查出受损房屋或未达到抗震标准的房屋的范围、数量、年代分布、地域分布等。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房屋,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产权单位,委托具有建筑抗震性能鉴定资质的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鉴定。重点鉴定1979年以前的建造的建筑、中小学校、医院等建筑。根据鉴定结果,将城镇既有建筑危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等级
  四、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城镇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排查工作方案编制、排查人员技术培训、排查资料及汇总表的设计、计算机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软硬件建设和部署,排查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等;各市、县建设(房管)作为牵头部门 ,配合领导小组做好排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 ,负责完成分配的具体排查工作。
  (二)自治区统计局协助进行全区排查数据统计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提供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和全国历次人口普查数据中与本次排查项目相关的城镇房屋及城镇人口数据,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完善调查表及排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平台等。各市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排查中相关的基础信息,并配合领导小组做好辖区排查数据统计的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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