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0〕35号)
各市、县建设局,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范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根据《
城乡规划法》和《
风景名胜区条例》,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3、《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
为加强我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范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提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二、申报条件
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其范围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