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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非〔2011〕658号)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计提教育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二、经省政府同意,教育资金实行省级统筹政策。市(不含大连)、县(区)每季度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年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于201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补提上半年的教育资金,并将其中20%部分上缴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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