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辽财县〔2011〕688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各市、绥中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10〕1050号,以下简称“《办法》”),调动企业在辽投资兴建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内涵及范围的界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农产品加工生产性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和相关产业链固定资产投资3个部分,称为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投资额不得超过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15%。固定资产投资界定的具体依据详见附件1。
(二)凡以农产品加工为核心的项目,其新增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即可按其中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即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辅助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对一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以农产品加工为核心的项目,应由同一个企业(独立法人)在一个县区内投资建厂。涉及产业链的项目,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也可在一个市内跨县区投资设厂,建设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四)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工商注册且项目完成可研、环评、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事项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对于此前的项目及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作为计算投资额的基数。
(五)项目开工时间限定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之间,开工后1年之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亿元、到2013年11月30日清算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0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项目,方可纳入补助范围。
(六)造纸、轻纺、能源、市场物流等类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按投资进度分阶段拨付资金的规定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在开工后1年之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企业方可提出预借资金申请,经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中介机构认定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预借资金。具体操作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