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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企业责任。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并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有食品安全犯罪或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二)强化监管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酒类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公安、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整体推进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严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新扩建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合理规划我省葡萄酒产业布局。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酒类商标管理。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酒类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并有效保护举报人,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和广大群众等主动提供线索,使违法违规行为无藏身之地。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进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并深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酒类消费常识,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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