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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行为
  (一)有效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并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和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实行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严肃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实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装材料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分片包干责任人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法定幅度的上限依法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线索,要提前介入,联合开展深入调查;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迅速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建立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统筹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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