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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采购、贮存及使用的规范管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生产许可的预包装、散装和自酿酒类产品。对不落实酒类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存在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以及非法生产酒类产品、在酒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四)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瞒骗原产地等不法行为。对进口酒类境内收货人、境外酒类出口商及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的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实施进口酒类标签标注内容的版面格式检查和标签符合性检验,做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工作。加强出口酒类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对不符合出口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
  (五)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各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六)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酒类产品列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点品种,切实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七)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酒类产品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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